1.我院按照国质检财函[2017]140号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》的要求,停止征收属强制检定仪器的检定费。
2.我院委托业务(含检定、校准、检测)收费标准以协议收费的形式确定,具体项目以我院确认的实际检测能力为准,具体价格可咨询业务室 0769-22200970 。
附件2:+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(执收单位)收费目录清单(东莞计量院截至2024年1月22日).xlsx